告(新分)2022-0017号
依据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22)豫01执恢424号;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22)豫01执424号及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新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无法收回不动产权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百二十九条及第二十三条规定,依法将赵迎春位于河南省郑州市新郑市文昌路西侧威龙逸品2号楼2单元601,不动产权证号为豫<2020>新郑市不动产权第6027121号房产权利转移登记至拍卖(变卖)成交确认书买受人韩凌宇(现权利人)名下。同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上述赵迎春不动产权证书进行公告作废。
新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2 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