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2)豫0105执恢877号之三和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22)豫0105执恢877号之三及拍卖成交确认书等法律文书,新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无法收回不动产权证书,根据《民法典》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百二十九条及第二十三条规定,依法将王凤针下位于河南省郑州市新郑市龙湖镇双湖大道北侧,鸿鹄路西侧中州·金秋乐园19号楼1单元301(不动产权证号为:豫(2017)新郑市不动产权第0025284号)的房产权利转移登记至拍卖成交确认书买受人张强伟(现权利人)名下。同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上述左龙的原不动产权证书进行公告作废。
新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3年01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