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豫0184执恢525号之、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21)豫0184执525号及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拍卖成交确认书等法律文件,新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无法收回王应科不动产权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及第二十三条规定,依法将王应科名下位于河南省郑州市新郑市人民路南侧、玉前路东侧庆都花园20号楼1单元1106的房产权利(不动产权证书号:1301001136号的房产转移登记至买受人柯文慧(现权利人)名下。同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上述王应科不动产权证书现进行公告作废。
新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3年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