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2)豫0104执恢848号;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22)豫0104执848号等法律文书,新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无法收回不动产权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九条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依法将郑州新郑市龙湖镇泰山路北侧李圳村西侧富田.兴龙苑47号楼1单元3301号,(不动产权证号:豫(2019)新郑市不动产权第0045206号)房地产权利转移登记至买受人孙中振名下。同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上述郑州新郑市龙湖镇泰山路北侧李圳村西侧富田.兴龙苑47号楼1单元3301号的不动产权证书进行公告作废。
新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3年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