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依据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2)豫0183执恢802号及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22)豫0183执恢802号等法律文件,新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无法收回郭巧焕房屋所有权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及第二十三条规定,依法将郭巧焕名下位于河南省郑州市新郑市龙湖镇祥安路南侧、文昌路东侧正弘御苑1号楼4单元801(房屋所有权证书号:1301007763号的房产转移登记至买受人郭福义(现权利人)名下。同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上述郭巧焕房屋所有权证书现进行公告作废。
新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3年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