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2)豫0184执5196号之二、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22)豫0184执5196号之二及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拍卖成交确认书等法律文书予以办理,新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无法收回原不动产权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及第二十三条规定,依法将匡朝阳名下位于河南省郑州市新郑市人民路东段渔夫子路东侧易居时代2号楼1单元101房产(原不动产权证书号为:豫(2016)新郑市不动产权第0003376号)的房产权利转移登记至买受人苏改存(现权利人)名下。同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上述匡朝阳的不动产权证现进行公告作废。
新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3年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