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2)豫0184执4662号之二;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22)豫0184执4662号及拍卖成交确认书等法律文书,新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无法收回不动产权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百二十九条及第二十三条规定,依法将王九江名下位于新郑市龙湖镇求实路西华南城一路北侧中央公园10号楼2单元19层1901号(合同号:16001318785号)的房地产权利转移登记至拍卖成交确认书买受人汪晶剑(现权利人)名下。同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上述王九江不动产权证书现进行公告作废。
新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3年1月 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