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2)豫0192执3115号之二;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22)豫0192执3115号之一及成交确认书等法律文书予以办理,新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无法收回原不动产权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及第二十三条规定,依法将余明亚名下位于河南省郑州市新郑市市委党校北侧郑韩故城墙南侧锦和嘉苑9号楼1单元101房产(原不动产权证号为:豫(2019)新郑市不动产权第0053205号)的房产权利转移登记至买受人蔡申(现权利人)名下。同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上述余明亚的房屋不动产权证现进行公告作废。
新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3年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