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决定对以下2家医疗机构作出暂缓校验的决定。暂缓校验期内除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外暂停一切医疗活动,再次校验通过后方可执业。根据《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三条规定,予以公示。
医疗机构暂缓校验名单如下:
序号
机构名称
暂缓校验期
1
新郑市龙湖镇西泰山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2022.12.31-2023.3.31
2
新郑市龙湖镇文昌路社区卫生服务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