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利人郭文龙因保管不善,将:豫(2022)新郑市不动产权第0041562号证书遗失(灭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证书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郭文龙
2023年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