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2)豫0104执5225号;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22)豫0104执5225号;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委托执行函及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拍卖成交确认书等法律文书,新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无法收回不动产权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九条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依法将河南省郑州市新郑市龙湖镇双湖大道南侧21世纪国际城E区10号楼3单元502号,(不动产权证号:豫(2018)新郑市不动产权第0065128号)房地产权利转移登记至买受人陈锋(现权利人)名下。同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上述河南省郑州市新郑市龙湖镇双湖大道南侧21世纪国际城E区10号楼3单元502号的不动产权证书进行公告作废。
新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3年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