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2)豫0102执恢611号;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22)豫0102执恢611号及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拍卖成交确认书等法律文书办理。新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无法收回不动产权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及第二十三条规定,依法将王梦瑶名下位于河南省郑州市新郑市和庄镇宏达路198号院正商·红溪谷39号楼1单元306(不动产权证书号:豫(2019)新郑市不动产权第0045472号)的房产权利转移登记至买受人石自然(现权利人)名下。同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上述王梦瑶不动产权证现进行公告作废。
新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3年02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