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2)豫0184执恢209号之二;新郑市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22)豫0184执恢209号之二及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拍卖成交确认书等法律文书办理。新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无法收回不动产权证,根据《民法典》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及第二十三条规定,依法将刘鹏涛名下位于河南省郑州市新郑市金城路西段南侧华城铂宫8号楼3单元102(原不动产权证号:豫(2018)新郑市不动产权第0058835号)的房产权利转移登记至买受人高珊珊(现权利人)名下。同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上述刘鹏涛房屋所有权证现进行公告作废。
新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3年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