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分)告2023-0004号
依据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2)豫0105执恢9575号之二;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22)豫0105执9575号之一等法律文书,新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无法收回不动产权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九条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依法将新郑市龙湖镇阳光大道39号基正.唐宁1號G1号楼28层2804的房屋(不动产权证号:豫(2021)新郑市不动产权第0115803号)房地产权利转移登记至买受人胡忠帅(现权利人)名下。同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上述新郑市龙湖镇阳光大道39号基正.唐宁1號G1号楼28层2804的不动产权证书进行公告作废。
新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3年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