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新郑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2)豫0184执5178号之二;新郑市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22)豫0184执5178号及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拍卖成交确认书等法律文书办理。新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无法收回不动产权证,根据《民法典》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及第二十三条规定,依法将樊红燕位于河南省郑州市新郑市龙湖镇泰山路北侧李垌村西侧富田·兴龙湾1号楼611,不动产权证号为:豫(2018)新郑市不动产权第0066016号,将樊红燕的房产权利转移登记至买受人安振峰(现权利人)名下。同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上述樊红燕不动产权证书现进行公告作废。
新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3年02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