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利人张改丽因保管不善,将豫(2020)新郑市不动产权第6000043号不动产权证书遗失(灭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上述不动产权证书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张改丽
2023年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