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3)豫0184执1467号;新郑市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23)豫0184执1467号等法律文书办理,新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无法收回原房屋所有权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及第二十三条规定,依法将万志刚名下位于河南省郑州市新郑市新华街道洧水路东段南侧、祥和一街西侧10号楼1单元408(原房屋所有权证号为:0201002858)的房产权利转移登记至买受人周闯(现权利人)名下。同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上述万志刚的房屋所有权证现进行公告作废。
新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3年0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