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郑市丰农林果专业合作社(肉羊养殖场),法定代表人:张秀梅,经营范围:肉羊养殖,生产地址:新郑市辛店镇黄岗村三组,原《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证件编号为:豫郑新动防合字第20150006号。
企业因生产经营需要,变更了生产经营权,依法向我单位递交了变更《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企业名称、企业法定代表人申请及要求附具材料、旧证。其经营范围、营业地址均未发生变更。经审查,认为符合变更要求,报经新郑市农业农村工作委员会分管畜牧审批领导批准,决定同意其变更。
企业申请变更企业法定代表人为“李燕”,企业名称变更为“郑州市鑫益丰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旧证正本因管理不善,不慎丢失,现予以公告作废。
法律依据:
1、《行政许可法》
第四十九条 被许可人要求变更行政许可事项的,应当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2、《动物防疫法》 第二十五条 国家实行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制度。
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令 2022年第8号《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 第二十条......变更单位名称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应当在变更后十五日内持有效证明申请变更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