告(新分)2023-0018号
基于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2)豫0102执恢473号;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22)豫0102执恢473号等法律文书,新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无法收回不动产权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百二十九条及第二十三条规定,依法将王延利名下位于河南省郑州市新郑市龙湖镇祥安路89号龙湖名郡1号楼2单元1703(不动产权证书号:豫(2019)新郑市不动产权第0014515号)的房地产权利转移登记至买受人邵兵兵(现权利人)名下。同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上述王延利的不动产权证书现进行公告作废。
新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3年3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