告(新分)2023-0019号
依据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2)豫0184执5799号之二;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22)豫0184执5799号之二及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拍卖成交确认书等法律文书,新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无法收回不动产权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九条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依法将河南省郑州市新郑市龙湖镇泰山路北侧、祥安路南侧龙泊桂园20号楼3单元1002,(不动产权证号:豫(2019)新郑市不动产权第0040838号)房地产权利转移登记至买受人刘成营(现权利人)名下。同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上述河南省郑州市新郑市龙湖镇泰山路北侧、祥安路南侧龙泊桂园20号楼3单元1002的不动产权证书进行公告作废。
新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3年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