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利人王红彬因保管不善,将不动产证书:豫(2021)新郑市不动产权第0141111号证书遗失(灭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证书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王红彬
2023年3月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