告(新分)2023-0021号
依据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2)豫0105执11186号之三;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22)豫0105执11186号之三及拍卖成交确认书的法律文书予以办理。新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无法收回不动产权属证书,根据《民法典》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百二十九条及第二十三条规定,依法将刘广玉名下位于河南省郑州市新郑市龙湖镇双湖大道北侧、鸿鹄路西侧中州·金秋乐园3号楼1单元703(不动产权证号:豫2019新郑市不动产权第0053353号)的房地产权利转移登记至拍卖成交确认书买受人师兵帅(现权利人)名下。同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上述刘广玉的不动产权属证书现进行公告作废。
新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3 年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