告(新分)2023-0020号
依据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3)豫0184执恢8号;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23)豫0184执恢8号及拍卖成交确认书等法律文书,新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无法收回不动产权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百二十九条及第二十三条规定,依法将刘建新名下位于新郑市龙湖镇文昌路60号悦府·海棠郡2号楼2单元2501(不动产权证书号:豫(2019)新郑市不动产权第0001483号)的房地产权利转移登记至拍卖成交确认书买受人王淮园(现权利人)名下。同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上述刘建新不动产权证书现进行公告作废。
新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3年3月 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