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2)豫0192执恢295号之四;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22)豫0192执恢295号及成交确认书等法律文书予以办理,新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无法收回原房屋所有权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及第二十三条规定,依法将马书玲、侯建业名下位于河南省郑州市新郑市渔夫子路西侧、郑风苑景区以东滨河帝城89号楼2单元302号房产(原房屋所有权证书号为:1401006128-1、1401006128-2)的房产权利转移登记至买受人翟新龙(现权利人)名下。同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上述马书玲、侯建业的房屋所有权证现进行公告作废。
新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3年4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