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05299419/2023-00087
  • 新郑市农业农村工作委员会
  • 畜牧业
  • 2023-04-19
  • 2023-04-19
  • 2023-04-19
关于依法注销新郑市恒越养殖专业合作社《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通报

新郑市恒越养殖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刘存英,原生产经营地址:观音寺镇菜王村,生产经营范围:蛋鸡养殖,《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编号为:豫郑新动防合字第20220002号。该企业因生产经营需要,现已停业。经业务主管科室动物卫生监督所组织执法人员现场督导,该企业按要求递交了注销申请,但其《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旧证正副本因管理不善不慎损毁。

经审查,认为该情况符合注销要求,建议依法注销,并网上公告。如有继续从事规模养殖需求,应按照程序重新申办。其旧证公告作废。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第七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的注销手续:.....(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第七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照本法规定,对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等活动中的动物防疫实施监督管理。

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令 2022年第8号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和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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