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2)豫0191执恢3416号;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22)豫0191执恢3416号及拍卖成交确认书等法律文书予以办理,新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无法收回原不动产权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及第二十三条规定,依法将郑涛然名下位于河南省郑州市新郑市龙湖镇阳光大道38号翰林府邸10号楼1单元1504房产(原不动产权证号为:豫(2021)新郑市不动产权第0090947号)的房产权利转移登记至买受人孙金龙(现权利人)名下。同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上述郑涛然的房屋不动产权证现进行公告作废。
新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3年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