告(新分)2023-0025号
依据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3)豫0104执恢168号;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23)豫0104执恢168号及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拍卖成交确认书等法律文书,新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无法收回不动产权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相关规定,依法将聂汉东(又名聂建伟)名下位于河南省郑州市新郑市龙湖镇泰山路北侧李垌村西侧富田·兴龙郡48号楼2单元1704(不动产权证书号:豫(2019)新郑市不动产权第0045667号)的房产权利转移登记至白浩洁(现权利人)名下。同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上述聂汉东(又名聂建伟)的不动产权证书现进行公告作废。
新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3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