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3)豫0182执恢239号;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23)豫0182执恢239号及拍卖成交确认书等法律文书予以办理,新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无法收回原不动产权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及第二十三条规定,依法将王瑞琳名下位于河南省郑州市新郑市龙湖镇阳光大道36号德丰·麦卡伦9号楼1单元101(原不动产权证号为:豫(2018)新郑市不动产权第0000268号)的房产权利转移登记至买受人潘素文(现权利人)名下。同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上述王瑞琳的房屋不动产权证现进行公告作废。
新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3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