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津0114执5693号之一;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21)津0114执5693号之一等法律文书予以办理,新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无法收回原房屋所有权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及第二十三条规定,依法将邵艳丽名下位于龙湖镇华南城二路北、求实路西郑州华南城4B区1-2层133、134房产(原房屋所有权证号为:C1601009074、C1601009039)的房产权利转移登记至吴迪(现权利人)名下。同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上述邵艳丽的房屋所有权证现进行公告作废。
新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3年5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