告(新分)2023-0026号
基于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6)豫0184执793号之六;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16)豫0184执793号之六等法律文书,新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无法收回不动产权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相关规定,依法侯成龙名下位于龙湖镇经四路西侧、纬三路南侧 国瑞名仕苑9号楼1单元9层901(房屋所有权证号:1501007388)的房产权利转移登记至高英豪(现权利人)名下。同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上述侯成龙的不动产权证书现进行公告作废。
新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3年5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