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利人河南正商龙湖置业有限公司因保管不善,将豫(2018)新郑市不动产证明第0068481号证明遗失(灭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上述证书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河南正商龙湖置业有限公司
2023年5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