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22)豫0105执18223号之二;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2)豫0105执18223号之二及拍卖成交确认书予以办理。新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无法收回原不动产权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及第二十三条规定,依法将丁娟名下位于河南省郑州市新郑市龙湖镇祥云路1号浩创·梧桐郡(E-1地块)57号楼2单元301房产(原不动产权证号为:豫(2020)新郑市不动产权第6041281号)的房产权利转移登记至买受人马局局(现权利人)名下。同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上述丁娟的房屋不动产权证现进行公告作废。
新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3年5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