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王建超保管不善,将豫(2019)新郑市不动产证明第0052210号的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灭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登记证明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王建超
2023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