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2)豫0105执恢2372号之一;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22)豫0105执恢2372号之一及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变卖成交确认书等法律文书办理。新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无法收回不动产权证,根据《民法典》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及第二十三条规定,依法将李盼盼名下位于河南省郑州市新郑市龙湖镇双湖大道南侧21世纪国际城C区2号楼3单元204(原不动产权证书:豫(2016)新郑市不动产权第0000745号)的房产权利转移登记至买受人轩宵玉(现权利人)名下。同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上述李盼盼房屋所有权证现进行公告作废。
新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3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