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利人高志昂、穆雪梅因保管不善,将:1601013893-1、1601013893-2号证书遗失(灭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证书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 高志昂、穆雪梅
2023年6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