告(新分)2023-0032号
依据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3)豫0102执恢250号;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23)豫0102执恢250号及拍卖成交确认书等法律文书,新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无法收回不动产权证,根据《民法典》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百二十九条及第二十三条规定,依法将马淑娟名下位于河南省郑州市新郑市龙湖镇河南省郑州市新郑市龙湖镇学府路北侧、轩辕路西侧丰泽新苑二期8号楼2单元6层601房产的查封(房屋所有权证号:新郑房权证字第1501014572号)的房产权利转移登记至拍卖成交确认书买受人王宁(现权利人)名下。同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上述马书娟的原不动产权证进行公告作废。
新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3年06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