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3)豫01民终2652号等法律文书办理。新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无法收回原房屋所有权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及第二十三条规定,依法将张贯伟名下位于新郑市双拥路北路东侧,铁北一路北侧领秀城43号楼2单元1层106室(原房屋所有权证号为:1201008131)、新郑市双拥路北路东侧,铁北一路北侧领秀城43号楼5单元1层117(原房屋所有权证号为:1201008137)、新郑市双拥路北路东侧,铁北一路北侧领秀城43号楼5单元1层119(原房屋所有权证号为:1201008384)的房产权利转移登记至樊巧红(现权利人)名下。同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上述张贯伟的房屋所有权证现进行公告作废。
新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3年0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