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05299339/2023-00034
  • 新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无主财物、处理决定书、送达、公告
  • 2023-07-03
  • 2023-07-03
新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无主财物处理决定书送达公告

本局根据举报,于2023年3月29日会同新郑市公安局依法对新郑市龙湖镇富田兴龙湾小区38号楼2单元101室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场所内存在涉嫌未取得生产许可正在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新郑市公安局经调查决定不予立案。于2023年4月23日,向本局移送相关调查材料及涉案物品(封口机(型号:FRD-100011)1台、自动连续封口机(FR-770)1台、多功能粉碎机(型号:2000Y)1台、飞人牌手提电动封包机(GK9-370型)1台、电子计价秤(浙制00000517号)1台、电子计价/数称(TCS-60kg)1台、手持式喷码机(型号:P31)1台;牛奶香粉、柠檬酸等食品添加剂成品共计20袋;孟州市金玉米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麦芽糊精、河南鑫莼食业有限公司生产的魔芋粉等用于生产和分装食品添加剂的原、辅料共计308袋(桶)(注:部分已开封);珠光气泡袋12包;纸箱20捆),本局对上述涉案物品依法实施扣押行政强制措施。

立案后,本局经调查,未能取得能够确定租赁房屋并投资在新郑市龙湖镇富田兴龙湾小区38号楼2单元101室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的市场主体身份的充分证据,但是能够证明该场所内未经设立登记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生产标签含有虚假内容的食品添加剂的证据充分。2023年5月9日,本局在新郑市人民政府网的“政务公开”一栏发布公告,告知不明当事人自该公告发布起30日内请上述物品的所有权人持有效证件及上述物品相关的合同、票据等有效证明材料,到本局领取物品并接受调查处理,逾期,本局将按有关法律法规以无主财物处理。至今,无人到本局认领涉案物品和接受调查。

2023年7月3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本局经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没收封口机(型号:FRD-100011)1台、自动连续封口机(FR-770)1台、多功能粉碎机(型号:2000Y)1台、飞人牌手提电动封包机(GK9-370型)1台、电子计价秤(浙制00000517号)1台、电子计价/数称(TCS-60kg)1台、手持式喷码机(型号:P31)1台;牛奶香粉、柠檬酸等食品添加剂成品共计20袋;孟州市金玉米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麦芽糊精、河南鑫莼食业有限公司生产的魔芋粉等用于生产和分装食品添加剂的原、辅料共计308袋(桶)(注:部分已开封);珠光气泡袋12包;纸箱20捆,但不免除上述物品物主的法律责任的决定现以公告送达方式送达无主财物处理决定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

 

联系地址:河南省新郑市人民路中段159号

联系人:王川  王明珠

联系电话:0371-56659738

 

新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7月3日

主办单位:新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新郑市人民路186号 邮编:451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