告(新分)2023-0035号
依据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3)豫0102执356号;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23)豫0102执356号及拍卖成交确认书等法律文书,新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无法收回不动产权证,根据《民法典》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百二十九条及第二十三条规定,依法将石双名下位于河南省郑州市新郑市龙湖镇祥云路1号浩创·梧桐郡A1号楼2单元1002房产的查封(不动产权证号为:豫(2018)新郑市不动产权第0003421号)的房产权利转移登记至拍卖成交确认书买受人付凯(现权利人)名下。同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上述石双的原不动产权证进行公告作废。
新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3年07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