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张瑞明、刘红亚保管不善,将豫(2019)新郑市不动产权第 0022034-1号、豫(2019)新郑市不动产权第0022034-2号的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灭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 :张瑞明、刘红亚
2023年7月 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