告(新分)2023-0036号
依据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3)豫0184执2305号之二;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23)豫0184执2305号及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拍卖成交确认书等法律文书,新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无法收回不动产权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依法将张绘丽名下位于河南省郑州市新郑市龙湖镇泰山路北侧、李垌村西侧富田·兴龙郡56号楼2单元2803(不动产权证书号:豫(2018)新郑市不动产权第0021307号)房地产权利转移登记至买受人李发展(现权利人)名下。同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上述张绘丽名下位于河南省郑州市新郑市龙湖镇泰山路北侧、李垌村西侧富田·兴龙郡56号楼2单元2803的不动产权证进行公告作废。
新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3年7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