告(新分)2023-0037号
依据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2)豫0104执5949号;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22)豫0104执5949号及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拍卖成交确认书等法律文书,新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无法收回不动产权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依法将闫俊英名下位于河南省郑州市新郑市龙湖镇双湖大道南侧、107国道西侧双湖美景1号楼1单元202(不动产权证书号:豫(2019)新郑市不动产权第0031305号)房地产权利转移登记至买受人夏会会(现权利人)名下。同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上述闫俊英名下位于河南省郑州市新郑市龙湖镇双湖大道南侧、107国道西侧双湖美景1号楼1单元202的不动产权证进行公告作废。
新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3年7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