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3)豫0184执2624号之二;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23)豫0184执2624号及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拍卖成交确认书等法律文书办理。新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无法收回原房屋所有权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及第二十三条规定,依法将于行行名下位于河南省郑州市新郑市龙湖镇滨湖路99号绿都丹石锦园9号楼1单元2904(原不动产权证号为:豫(2017)新郑市不动产权第0022986号)的房产权利转移登记至买受人陈阳阳(现权利人)名下。同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上述于行行的房屋所有权证现进行公告作废。
新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3年07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