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务人河南正商龙湖置业有限公司因保管不善,将豫(2020)新郑市不动产证明第6043290号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灭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上述不动产登记证明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河南正商龙湖置业有限公司
代理人:刘杨
2023年7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