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3)豫0184执恢314号之二;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23)豫0184执恢314号等法律文书予以办理,新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无法收回原不动产权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及第二十三条规定,依法将石君燕名下位于河南省郑州市新郑市新华街道中华路东侧、洧水路南侧华祥巷9号楼1单元303(原不动产权证书:豫(2020)新郑市不动产权第6031968号)的房产权利转移登记至买受人刘中山(现权利人)名下。同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上述石君燕房屋不动产权证书现进行公告作废。
新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3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