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3)豫0184执1455号之二;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23)豫0184执1455号;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拍卖成交确认书等法律文书,新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无法收回原房屋所有权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及第二十三条规定,依法将丁振超名下位于河南省郑州市新郑市龙湖镇双湖大道南侧119号正力·龙湖御景20号楼1单元102(原不动产证号:豫(2018)新郑市不动产权第0023606号)的房产权利转移登记至买受人丁雅慧(现权利人)名下。同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上述丁振超的房屋所有权证现进行公告作废。
新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3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