告(新分)2023-0043号
依据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2)豫0184执6456号之三;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22)豫0184执6456号及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变卖成交确认书等法律文书,新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无法收回不动产权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依法将位于河南省郑州市新郑市龙湖镇文昌路西侧安联11公里19号楼1单元301,(不动产权证号:豫(2017)新郑市不动产权第0009130号)的房产权利转移登记至买受人刘晶玉(现权利人)名下。同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上述位于河南省郑州市新郑市龙湖镇文昌路西侧安联11公里19号楼1单元301的不动产权证书进行公告作废。
新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3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