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3)豫0184执2707号;新郑市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23)豫0184执2707号等法律文书办理。新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无法收回原房屋所有权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及第二十三条规定,依法将刘麦成名下位于河南省郑州市新郑市烟厂大街北侧、渔夫子路以西滨河帝城22号楼1单元201(原房屋所有权证书号为:1201003289)的房产权利转移登记至买受人张谦(现权利人)名下。同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上述刘麦成的房屋所有权证现进行公告作废。
新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3年08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