告(新分)2023-0045号
依据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3)豫0191执恢3497号;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23)豫0191执恢3497号及拍卖成交确认书等法律文书,新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无法收回不动产权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依法位于河南省郑州市新郑市龙湖镇文昌路61号正商·瑞钻5号楼3单元1401(不动产权证书号:豫(2018)新郑市不动产权第0069034号)的房地产权利转移登记至买受人魏明(现权利人)名下。同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上述河南省郑州市新郑市龙湖镇文昌路61号正商·瑞钻5号楼3单元1401的不动产权证书进行公告作废。
新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3年8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