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利人张炳顺因保管不善,将:产权证号为1301011507;土地证号为新土国用(2002)第20022号证书遗失(灭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证书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张炳顺
2023年8月9日